接下来为大家讲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以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规章制度涉及的相关信息,愿对你有所帮助。
1、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悬挂在明显处所。
2、第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3、从事《母婴保健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4、有效期为三年。根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所以母婴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一条 为保障母婴健康,规范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和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母婴保健管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服务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母婴保健是指为了保证母亲和婴幼儿的健康而进行的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幼儿保健等系列保健服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各级财政、民政、教育、劳动、公安、***生育等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员,执行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任务。第六条 本市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
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如下: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制度。各级管理单位负责开展孕妇首次建册,进行孕产妇风险因素初筛、评级,按色标法分类管理,对不符合本单位管理评级及分娩的逐级转诊到对口片区产科中心或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制度。
第九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悬挂在明显处所。
第十三条 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二是将开展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的审批主体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三是删除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规定。
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以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的规章制度的相关信息分享结束,感谢你的耐心阅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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